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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1月10日,設全國菸酒事務署。菸酒為近代社會流行的嗜好品,商人因此暴取贏利,政府亦透過菸酒取得穩定的稅收。有關近代徵收菸酒稅的情形,可參考本所《集刊》:何漢威,〈清末賦稅基準的擴大及其局限──以雜稅中的菸酒稅和契稅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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