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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6年6月9日,孫中山電黎元洪,請恢復約法,尊重國會。《臨時約法》為辛亥革命後由孫中山等於南京所制定,在中國憲政史上頗富意義。相關研究可參考本所舉辦學術會議研討成果:胡春惠,〈國民會議之召集與約法問題〉,收入《抗戰前十年國家建設史研討會論文集》,頁48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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