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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討明末清初江南地區時事劇的發展及其所反映的社會心態。明代中期以後江南經濟的發達,造就了南方戲曲的蓬勃發展。至明清之際江南城市與農村經濟雖已衰退,但因未遭流寇之亂,離北方又遠,新聞傳播之訊息遲緩,使士大夫與富室未覺世局已岌岌可危,而依舊樂衷於演戲。而百姓則面臨空前之災荒與時疫,只得透過演戲的方式以祈神禳災,並藉此抒發心中的不安全感,祭祀演劇的盛行遂成為普遍的現象,也使江南戲劇維持不墜。清軍南下時江南縱使有戰亂造成部份地區演劇短時間的中斷,然不久即恢復舊觀,故演劇之風仍持續,尤其是蘇州曲派的形成,造就了崑曲的另一高峰。明代中期以後興起以當代政治或人物為題材的時事劇,到了明清之際仍有許多新的創作,主題環繞著晚明流寇之亂及南明弘光朝政事,清初還流行諷刺科場案之時事劇。直至順治朝晚期以後因為清政府的高壓政策,終使得時事劇漸漸銷聲匿跡。最後以蘇州曲派的代表劇作家李玉為例,透過對其兩本劇作的內容分析,探討明清之際的社會心態。從這兩齣劇本中反映了對忠臣與奸臣之辨、流寇的紛擾、地方官的貪污腐化、地方治安與變亂相繼出現(如奴變與寨堡)、政權交替時期百姓痛苦等諸面相的特殊態度與感受。
曹振鏞(1755-1835)當清宣宗初年,為軍機大臣者十四年餘,時人譏其「庸碌」,卒後頗有人譏其「不文不正」。本文根據清實錄及故宮檔案,證明曹氏在任內建樹頗多,以破百餘年來世人之誤解。
廣州電力公司為中國設立發電廠較早且較大的一家,初為英商所建,後由廣東官商收回自辦,不久官股退出,改為商辦,至民國十八年時,因經費短缺,始經營困難,官方初擬加以整理,後則強行收為市辦,民營業者抗爭無效。國民政府統一兩廣後,始賠償民營業者股本,得到較為合理的解決。
此一個案,顯示以下兩種意義:
一、政府接管後的業績較民營困難時為佳,基本原因是政府未善盡保護民營電業之職責,如防止竊電、欠費等事,且苛求民營業者,不得增加電費,而市營時反而大幅增加,以解決經費上的困難。
民營、官營各有其利弊。任何制度皆有其正負功能,正負功能又常隨環境變遷而互為消長,但在當時,民營電業占絕大多數時,應以保護民營電業為佳。此事無關民營與公營的問題。
二、中央立法,原以保護民營電業著想,但在實施時發生偏差,原因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態度不同,理念不一,而法規又須透過地方政府來實行,當中央政令未能有效行使時,則地方政府自行其是,置法規於不顧。
兩廣統一後,得以圓滿解決此案,得力於廣州市長曾養甫的統制管理與調和利益兩種思想,既要由政府來管理,也要顧及原股東的權益,加上中央與地方人事的配合,故能圓滿解決。此事充分說明人事關係的力量才能對法規加以尊重,法律價值體系尚未成為社會價值體系。人事關係較為重要,流露出中國政治文化的特色。
第二次中日戰爭期間(1937-1945)日本利用直接與間接的方式販毒鴉片、嗎啡、海洛因等毒品於其中國占領區,曾在戰後戰勝國審判日本A級戰犯時,定讞為日本在華所犯的重大罪行之一;其販毒組織的縝密、深入與龐大,涉及人員之眾多與金額的龐大,在中國東北(偽滿洲國)如此,在華北、華中如此,在華南亦不例外。本文之研究範圍只限於日本在其華南占領區的販毒活動,而以福建廈門與廣東廣州及其周邊地區為重點。本文的主要內容,計分四節:一、戰前日本在廈門、福州與廣東的販毒活動;二、戰爭前期日本在廈門的販毒活動;三、戰爭前期日本在廣州地區的販毒活動;四、戰爭後期日本在粵、閩的販毒活動。
在「結語」中,作者根據戰後發表的日本官方資料,證明日本在戰時是將毒品視為與糧食、棉花及金屬原料等一樣重要的戰略物資的;而日本在中國占領區(包括華南)的販毒收入與「戒」稅收,原則上應全歸日本國庫所有,而「戒」機構的種種支出,則由偽政府的正常預算中開支。此外,日本政府高層官員自日本在中國淪陷區的大規模販毒中,也大獲私利。此項被貪贓的私款之一,可舉中國淪陷區內各地之官准大小館所交給日、偽政府當局的保證金為例。此項保證金係以專款名義,存之於上海的台灣銀行,而由日本的大藏大臣保證之。此款中之一部份,即數達三萬萬日元,而此數最後竟轉入私人帳戶,戰時日本高官如外相重光癸、前外相東鄉茂德、前大藏相石渡莊太郎、前大東亞相青木一男等據說在日本投降而美軍尚未進占日本本土之前,均從此一「私人帳戶」內提取了他們所分到的「酬勞」。可見日本在中國占領區的販毒活動實為一種公私合一、公私不分的「國家經營」與「官僚經營」的經營性質。
皇民奉公會於1941年(昭和十六年)4月19日成立,1945年(昭和二十年)6月17日解散,前後四年,其目的和做法皆有異於四、五年前的皇民化(Kominka 日本國民化)運動。就對象而言,皇民化的對象是台人,但是皇民奉公會則包攝在台的日人與台人;就機構而言,皇民化業務分屬於各行政體系,皇民奉公會則有專責機構及相關人員;就目的而言,前者側重文化改造,後者則顯係透過社會動員來執行各項既定的目標。
本文旨在說明皇民奉公會(Kominhokokai)的相關資料、成立背景、組織及各項工作,另以長期從事台灣民族運動的林獻堂為例,說明在戰爭期間不論是否御用紳士,只要被政府指定,沒有規避的辦法,在此情形下林獻堂參加了皇民奉公會各項活動,但他仍有所堅持,如不願改姓名、改著日服,保存漢文,與日人仍有所區隔,即使林獻堂不能不與日人合作,但其本身和家人仍受到來自日本政府的諸多迫害。
戰後國民政府來台,陸續檢舉漢奸、戰犯,也要褫奪曾任皇民奉公會高級人員者之公權,一來收拾民心,一者顯現民族正氣,然而正如丘念台所言,如逐一清算台人在日治時期的行為,將使台省人才無一可用,各機關非全用外省人不可,陳儀正在向內政部解釋其作為之際,二二八事件發生了,陳儀多次指出皇民奉公會人員是背後的煽動者,要取消擔任民代中的原皇民奉公會人員;但並未能實行。
二十多年來,許多有關張東蓀的生卒年的記載常有出入。本文根據最近幾年最新的研究成果,把這些記載加以整理,切確指出張東蓀出生於1886年,死於1973年。這個結論得來不容易,因為張東蓀的生年雖純是史學資料和考據的問題,只要相關條件足夠,就可以解決,但張東蓀的卒年,則因政治整肅、政治壓迫、政治避諱、政治禁忌和政治疑案等等因素而無法確定。但這並不在任何意義上說張東蓀的正確生卒年可以有一組以上的問題。這就是歷史事實的實在性,以及其發生的客觀時間和歷史解釋關係間的史學問題。即使在釐清上會碰到種種方法與技術問題,但歷史事實和歷史解釋間的界線是不容混淆的。本文用該是最不可懷疑,在理論和實際上只能有一組的張東蓀的生卒年做個案,來強調即使在記載上張東蓀的生卒年有幾組,正確答案只有一組。為了提高說理的有趣性,本文也引用了二、三個隨手得來的例子,如用耶穌誕辰來標示目前全世界廣泛使用的公元紀年的錯誤,和中國的年號之複雜性問題,來加強日期的確定,並不如一般所想像的簡單。最後,本文的根本涵義在於重申本不必重申的歷史的對象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