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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演變速,學術轉型緩,兩者各具內涵特質。惟近代學術亦承受西方學術嚴重衝擊,思想多起激盪,學術亦備受西方學術之浸澈感染。鴉片戰後五十年,特別在中日甲午戰後,立即驅使學術上創生出一種「實學」,卻不同於清初儒生之所謂「實學」。
自光緒2年至5年(1876-1879),廣州大吏、兩廣總督籌建「實學館」以教中國童子學習天文、算學、重學、電學、化學、光學。顯見這時「實學」內涵即相當於西方的science。
到甲午戰後(1895),國人深具反省,遂至而有翰林王仁俊創刊《實學報》,湖南學政江標創刊《湘學新報》,鼓吹提倡「實學」。王仁俊所倡之實學內涵,包括:天學、地學、人學、物學,江標所倡設說的實學內涵,包括:算學、商學、掌故之學、輿地之學、交涉之學。二人之共同點,則是絕不再重視經學,使此沿貫三千年的學術主體,從此被放棄不用。而轉向於完全轉換內涵的實學,正是表現這個時代走上學術轉型之第一步。
欲探討近代中國知識轉型,傳統學術在近四百年間的變化是不可或缺的一端,因此對清代學術進行重新詮釋成為必要。本文試著從明清學術轉型與傳統學術重整的角度,再次觀察清代學術——尤其是作為清代學術中堅的乾嘉學術——提出一個新觀點,暫名之為:打破道統‧重建學統。一則破除學界以考證學視清學的偏狹觀點,一則修正以經世解清學所無法含括之清儒純學術的興趣和貢獻。最要則在指出清儒開發並反思傳統學術資源所展現的宏闊知識場域,並專門知識獨立之萌芽。
本文先從三個制度性的論點切入,並闡述其學術意義:(一)孔廟改制。說明清初以降學術界如何致力於令秦漢等傳經之儒重回孔廟。其中最切要的莫過於鄭玄復祀,同時引發學界對孔門弟子、秦漢學脈等的細瑣考證與學譜重編。(二)揭示乾嘉漢學界議立周公、伏生、鄭玄為五經博士此一事件之始末、艱辛、成敗,並詳析此舉所蘊含的重大學術轉型意義。包括:章句、典制之學、說文之學的興起,為專門漢學治學方法張本,異幟於「義理先行」的道學。(三)指出學術界祀統別立學統重建此一事實。嘉慶時,阮元、孫星衍在詁經精舍特立「許慎、鄭玄祠」,異於眾書院;到光緒間,俞樾、王舟瑤更踵事前志,立「許慎、鄭玄從祀制」,考訂由漢至清傳經之儒的譜系,並有意地模仿孔廟從祀制,從祀於「許、鄭祠」;各地尊經閣紛紛建立,甚至仿孔誕為鄭玄慶冥壽,儼然於官學之外另立學統。
清儒此一學統重建工程的內涵極之豐富,至少可從三方面觀察:1. 當清帝自居堯舜,集道統、治統、正統於一身時,學術界已在政學合一的意識形態之外,建立了獨立意義的學統,標幟「道無統,道寓於學」。此一有意識的學術運動要義又有二:2. 開發出傳統學術的豐沛資源,形構出多樣性的知識;3. 對傳統學術作出內容與價值的重估。
讓晚清知識分子起而追求政治現代化的種族知識,屬於「應用知識」的一種。而現代中國認同之建立,則是依賴物種科學來奠定。梁啟超(1873-1929)是此一中國認同之建立的關鍵人物。他希望中國人能夠在世界人種當中求得一席立足之地,進而壯大。晚清革命分子中,其反滿民族主義是以種族知識為基礎的人,亦大多與梁啟超持相同觀點。梁啟超扮演著兩種關鍵性角色:首先,他是將種族知識引進中國的中樞人物;其次,在與革命分子的對話中,他對於強烈「反種族霸權」觀點的建立,扮演著舉足輕重的地位。
種族概念在十九世紀末是以西方科學為基礎。「種族」成了帝國主義的基礎架構之一,但是梁啟超與其他中國知識分子則使用種族知識,來挑戰西方帝國主義合理化的意識形態。梁啟超大半都堅持,種族間存在著彼此融合演變的易變性,而他同時也表白「黃種人」並不差於「白種人」。雖然他不免也帶有種族歧視的態度,不過他反對反滿主義的言論,則已替未來在辛亥革命之後所誕生的多民族國,預留伏筆。梁啟超利用種族知識來重寫中國歷史,並致力爭取中國在世界的地位。他並非唯一這樣做的知識分子,也說不上是中國知識分子的典型代表。話雖如此,我們卻可以從梁啟超身上看出,晚清知識分子是如何採納由帝國主義強權首先闢用之新文化和新象徵等資源,以遂其目的。
本文旨在爬梳中國建立律師制度的知識基礎。在1870年代以前,中國人主要是透過海外與租界生活,接觸到歐美的律師制度。無論他們的身分是駐外使臣、海外旅行者還是租界居民,他們大都是以「入境問俗」與「入境隨俗」的態度,來認識與運用律師制度,幾乎沒有想過要將這套制度引進中國。日本成功收回領事裁判權的經驗,促使中國的改革派人士開始認真思考法制西化問題。但他們最初所注意到的,主要是律例與審判者的西化,直到1890年代,才有人進一步注意到訴訟程序的西化問題,引進訴訟代理制度的言論也才逐漸散播開來。
早期的律師制度引介者大都強調,律師制度是西洋司法制度的重要環節,他們通常也都相信律師的公正性,因為確實看到不少外國律師在涉外案件中積極維護華籍委託人的權益。後來的律師制度引介者,則更強調律師經過學校教育、國家考核的法學素養,並將訴訟代理制度與傳統的「代愚申冤」、新興的「民權」觀念相結合,作為論證律師制度正當性的依據。在1906年〈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所引發的爭議中,雖然有一些地方督撫,從執行層面指出律師制度的窒礙之處,但他們並未明白反駁前人對律師制度正當性的建構,他們的反對只是展延了中國律師制度的建立時程而已。到了辛亥革命前夕,實施律師制度更成為政府展現保護民權誠意的指標,律師制度已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