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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年(1920年)7月間,浙江省台州地區因為豪雨不斷,造成了嚴重的水災。住在上海的台州人為了救助家鄉的災難,組織了「旅滬台屬水災急賑會」。該組織的領導人物透過他們與國民政府、上海其他地方菁英的關係,募集賑災捐款、食物和衣服等物質,自民國9年夏至10年春,連續在台州推動救災工作。九年之後,台州地區又發生了嚴重天災,這些旅滬台州菁英分子再度發起募款和救災的工作。本文深入探討旅滬台州菁英分子如何推動上述救災工作,以及此項工作所涉及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同時,也探討這些工作所塑造、鞏固的同鄉認同。
近年來,有不少學者研究浙江旅滬的人物和組織,主要討論浙江商人在上海的政治、經濟活動,以及其所創立的會館與同鄉會,而未曾探討這些人如何與他們家鄉維持聯繫。本文指出:組織或參與一種救災行動對於旅滬浙江菁英分子極為重要,一則他們可以透過這種救濟行動建立、或鞏固他們的權力網絡,二則救災工作也有助於建構他們的同鄉認同。
「台灣主權未定論」,是美國政府於1950年6月,針對台灣主權歸屬所提出的法律見解。主要的論述依據是,中華民國政府雖在二次大戰結束後根據《開羅宣言》接收台灣,可是《開羅宣言》在法律上並不構成已將台灣主權由日本之手移轉到中國之要件;台灣主權的確定,還需要經由宗主國的放棄,以及接收國的主權繼承此一法律程序才算完備。換言之,「台灣主權未定論」之所以會和「對日媾和」掛鉤,就是因為台灣主權的移轉還未經舊宗主國放棄、新主權國繼承的法定程序,而美國可置喙「台灣主權」問題,自然是因為美國負責主持「對日媾和」案,有決定日本領土範圍之權限。
企圖將台灣交由聯合國接管,是美國在韓戰爆發的第一時間內設計的方案,目的是防止台灣落入中共之手。美國擬採用的方法,就是藉主導對日和約之便,首先讓日本在與聯合國會員國簽訂的和平條約中,放棄對台灣的主權;其次,再將台灣主權問題交由中、英、美、蘇四國共商解決,若四國在一年之內無法順利解決台灣問題,則將問題交由聯合國處理。所謂四國協商共謀解決台灣問題,是二次大戰末期盟軍對日的決策模式。美國主張將台灣問題先交四國協商,自然是代表對此一體制的尊重。可是,在韓戰爆發、東西對決態勢已明的1950年代,四國協商體制早已蕩然無存。美國之所以要重提四國協商,就是看準四國協商無法有效解決任何爭議,卻可為下一階段的美國自主外交政策鋪路。將台灣交由聯合國託管,顯然才是美國的目的。至於如何處置蔣介石的政府,美國政府還沒有明確結論。
不過,中共的介入韓戰,打亂了美國在遠東政策的原有佈局。為了牽制中共在朝鮮半島的軍事介入,動用一切可資利用的反共力量,就成為美國遠東政策的新指標。為了迅速動員一切可資利用的反共力量,重新支持蔣介石政府,也就成為美國新遠東政策下的一環。為了鞏固蔣介石政府,新的對日媾和草案中,撤回將台灣問題先交由四國協商再交聯合國公議之提案。同時也停擺所有要將台灣事務交由聯合國處理的部署。換言之,美國放棄將台灣交由聯合國託管的既定政策,反而以扶植蔣介石政府為己任。在此一首要戰略的考量下,美國政府開始積極協助中華民國政府參與對日和約,以便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主權移轉的法定過程中,取得新繼承者的法人地位。
1951年9月的舊金山和會,中華民國政府因其他與會者的強烈反對,不得參與。不過,卻得於翌年4月《舊金山和約》生效前,與日本政府簽訂與《舊金山和約》同等內容的《中日和平條約》。至於台灣主權歸屬的問題上,由於《舊金山和約》只陳述了日本放棄對台灣的管轄權,並沒有明文交待此等管轄權將移交給哪一國,是以《中日和約》同樣地對主權移轉的對象沒有明文交待。
《舊金山和約》之所以不明文規定台灣主權的歸屬,是因為中國沒有參與和會,而且在誰可代表中國仍有爭議的情況下,主導和會的英美兩國所刻意迴避的結果。至於《中日和約》蕭規曹隨,援用《舊金山和約》的條文,一則是美國不願因《中日和約》而破壞《舊金山和約》所樹立的規範,特別是《舊金山和約》原本就是英、美兩國妥協的產物,而英國一直主張台灣主權應明文劃歸給中共的情況之下,得罪英國將會使舊金山的和約體制全面崩潰。二則是美國為了防備中共武力犯台,仍需利用「台灣主權未定論」做為擋箭牌。三則是中華民國為了爭取平等參與對日本的媾和會議,也希望《中日和約》是《舊金山和約》體制的一環,對台灣主權歸屬不得明文宣示,願意委曲求全。
不過,《中日和約》的條文中,雖沒有主權轉移的明確字眼,但有相關條文足以說明台灣主權已轉移給中華民國之既有事實。《中日和約》第10條規定:「台、澎人民及法人之為中華民國人民及法人」,以及議定書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之船舶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船舶;中華民國之產品應認為包括發源於台灣及澎湖之一切產品」等條文規定,在在為中華民國已對台灣享有管轄權之事實提供見證。換言之,《中日和約》雖然沒有將台灣主權從日本手中轉到中華民國之事實明文交待,但用二段語文的方式,將移轉之事實宣告世人。前一段是日本宣布放棄對台灣主權,後一段是日本承認中華民國對台灣享有主權,前後兩段互為因果關係,不能因兩段之間的表述沒有轉移符號,而否定雙方的關聯。
再者,日本政府承認中華民國享有對台灣主權之立場,自1952年簽訂和平條約起就沒有改變。即使1972年日本與中共建交,簽訂《中日兩國政府聯合聲明》時,並沒有同意中共的主張,承認中共對台灣有管轄權,反而強調日本政府堅守《波茨坦公告》第8條的立場,也就是,台灣應歸還中華民國。此外,在日本的法院民事訴訟中,也一再表達了日本司法界認為自1952年《中日和約》生效日起,台灣主權歸中華民國所有的基本認知。
至於美國政府,雖然在《中日和約》簽訂後仍未放棄「台灣主權未定論」的論述,可是也認為在《舊金山和約》簽訂、日本恢復法人地位後,國際社會中有權決定台灣主權歸屬問題者只有日本與中華民國。美國的論述,只代表本國的立場,對台灣主權的最終歸屬不具法律拘束力。美國支持中華民國對台灣享有主權,但為防備中共的武力犯台,故仍利用「台灣主權未定論」為擋箭牌,替美國日後的軍事護台行動預留活動空間。是以,在其他國家的意見皆不具法定程序拘束力的前提下,原本擁有所有權的日本,既然一再表態台灣的主權已經由《中日和約》的簽訂,正式轉移到中華民國政府手中,台灣主權移轉的合法性,自然不容質疑。
本文為對於台灣史學界國家與社會研究動向的學術反思。筆者介紹近代台灣作為中國地方史、日本殖民地史及東亞區域史等三種不同研究取向,並以美國中國研究、台灣現代化論爭與後殖民史學為例,討論台灣近代國家與社會研究關於區域研究、歷史分期以及殖民現代性等重要課題與成果。國家與社會研究從源自歐洲歷史的概念範疇與分析架構,到其在東亞歷史的具體應用,先後受到社會科學及文化研究等理論典範的影響。研究者在問題意識上,從強調國家自主性與效能的制度論與行動者論,轉變為對於現代性與權力型態的文化分析。在方法取向上,則從現代國家建構與資本主義發展的比較研究,延伸至國族歷史敘事與文化帝國主義的論述分析。而近年來東亞學界對於比較殖民史和區域網絡等研究課題的重視,以及關於治理性與領域性等分析概念的討論,則使得學者更重視國家與社會關係的歷史性、空間性和社會文化特性,並反思應用西方理論典範的可能貢獻與限制。上述學術思潮及研究成果,將有助於歷史學者跳脫國家與社會二元概念與分析框架的限制,進而分析台灣在全球、區域與在地空間面向中,各種政經、文化、族群、性別與階級問題的複雜動態。
早期有關近世中國或台灣的研究,在國家與社會的互動關係方面,研究者注意到國家政權在某些時機或特殊場合,並無法直接深入地方社會;國家權力必須仰賴地方上的士紳、耆老等菁英分子的協助,才得以深入地方社會。因此,研究者逐漸開始正視社會菁英在地方社會與國家之間所扮演的角色,並由此展開士紳等社會菁英分子的研究。透過既有的相關研究典範,我們可以看見,社會菁英確實擁有一些特殊的身分、地位、財富、道德、教育、識字能力與影響力。社會菁英在權力的建構上,並非只有單向來源,也不只有來自於國家權力的授與,他們可以是國家權力的代理人、地方社會的領導者,可以中介於國家與地方社會之間。同時,菁英分子也極可能是地方社會權力向上發展的起點,而不僅僅是國家權力向下發展的末端。由此,在國家權力與地方社會互動的研究中,近代社會菁英成為一項重要的議題。
然而,在地方社會裡,除了士紳之外,究竟還有哪些人稱得上是社會菁英?這些菁英究竟有何不同或特殊之處?社會菁英究竟透過那些管道、用什麼方式來取得、建構或發揮其影響力?他們又是參加了那些地方或官方事務,而能夠介入或影響地方社會與國家政權之間的互動?研究者又建立了哪些重要的研究典範來解決這些問題?本文的目的,即是鎖定過去與此議題相關的經典研究成果,依序討論社會菁英的定義、國家政權與地方社會互動的管道與方式、菁英如何在國家與社會的互動中建構其權力網絡;最後,透過一個案例,提出未來可再深入探究的方向。
本論文先提近代中國宗教、政府及社會關係的歷史概述。第二部份討論政府宗教政策與學術界的宗教研究的互相作用。第三部份分析國內外學者對近代中國宗教、政府及社會關係之研究的五種典範:世俗化典範、從清代到現代連續性典範、壓制與反抗典範、二元(正∕邪、正統∕非正統、宗教∕迷信等)典範、更新典範。第四部份指引一些未來研究方向,特別是地方宗教政策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