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出版園地 > 集刊
本文意圖探索法醫史家長久以來所關心的「中國傳統法醫學」與「中醫」之間的關係。分析的策略是回到現代法醫學被採行之前,考察古人原本是如何定位、閱讀,與實踐今日我們稱為「中國傳統法醫學」的「檢驗」知識。從書目學的角度來看,這些著作均被歸類為「法家」,而中醫則遲遲不願承認他們與「法醫」有關。其次,中國傳統「法醫學」的作者與讀者主要是執法的官吏與仵作,並非專職的醫生。從法律規定仵作的活動和他們與官員的互動關係,可以看出其知識操作特性與現代法醫學的精神差異。在此基礎上,本文逐一檢討學者們有關中國「法醫學」與醫學關係諸多紛歧論點的得失。首先,學者們之所以煞費苦心解釋兩者間關係而難下定論,關鍵在於忽略「法醫學」與醫學雖然有共同關心的對象,卻有不同關切面向。據此,本文主張爭議的根源有二:一在經過近代化、西方化的洗禮後,古今中國的知識分類已經有所位移;其次中西醫學所處理的問題與探討範圍原本不盡相同,而當代人難免以現代醫學的預設來考量傳統醫學的問題。
過去研究1905年抵制美貨運動的中外學者,都偏重論述該運動在中國境內的發展和特點,而忽略海外華人與這個運動的密切關係。本文首先要探討的是,為何海外華人會參與這個最先由上海商人所發起的抵制美貨運動;其次,比較美國華人、英屬新加坡和馬來亞華人,以及澳洲華人抵制美貨或抗美運動的不同動機,不同的參與者身分,以及不同的抵制或抗爭模式;其三,論證抗美運動與反滿革命運動的因果關係。
本文一方面證明近代中國的政治社會運動,與海外華人存在著相互影響的關係;另一方面也論證海外地區的抵制活動,與中國境內的抵制運動在很多方面有不同之處。而且,不同地區的海外華人也會因居留地的不同處境和利益,而對抗美運動有不同的表達形式和抗爭力度。本文以海外華人的史料和視角,重新探討1905年的抗美運動,不只對這個社會政治運動提出新的定位,並凸顯出在追求客觀論析涉及海外華人的近代史事時,應多關注海外華人的想法和處境,及使用其史料的重要性。
本文討論中日戰爭初期的中法外交關係,以中方進口軍火物資假道越南輸入問題,與法方因應日本抗議而扣押軍火、禁運物資所衍生的三方交涉為主。法屬越南在中日戰爭初期扮演了中國賴以生存之少數交通孔道的重要角色,也成為中、法、日三國交涉與衝突的一個場域。
中日戰爭爆發以後,日軍迅速控制中國沿海區域,目的在切斷所有外援物資管道。國民政府為求突破封鎖,欲假道越南轉運軍火物資來華,訓令駐法大使與法交涉。法國因歐洲局勢緊張,無力東顧,加以日本多次抗議,恐日本藉口侵佔越南,故曾禁止軍火假道內運。但為保全其殖民地計,法國曾與中方洽商軍事合作,以防日軍進佔海南島、入侵越南。蔣介石亦派多方代表赴法交涉,期能就武器供給、假道運輸、派遣軍事顧問三事一併解決。到1939年1月,法方始同意派遣軍事顧問團來華。至9月,歐洲局勢日益緊張,法國又起變化,不准軍事物資轉運,並召回其在華之軍事顧問團。
法國於1940年6月對德投降,維琪政權繼而成立。日方施壓,使越南自6月20日起停止一切物資輸華。至9月間,法、日簽訂軍事合作協定,日軍遂得以進入北圻。1941年7月,日軍又進佔南圻,法屬越南實際已成日軍「南進」之跳板。
戰時中法外交反覆曲折,重慶政府極力要維持西南的補給線,而法國除考慮歐洲局勢外,主要在於確保其印度支那殖民地的主權。對日本妥協讓步,對中國敷衍,使得中法交涉曲折多變。而法國對日妥協的態度,也是戰後失去越南的根源。
1950年代,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OC)對台海兩岸之國家奧委會(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NOC)會籍採取「兩個中國」的雙重承認政策,但兩岸基於「天無二日、地無二王」和「漢賊不兩立」的文化價值觀,一向堅決反對國際奧委會採取「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模糊路線。因此,兩岸在國際奧委會的戰火,不但未因雙雙加盟國際奧委會而稍見和緩,反而於1958年造成大陸退出國際奧委會、董守義辭去國際奧委會委員的後果。
1959年,蘇俄以會員加盟及委員聘請均須經國際奧委會年會通過為由,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退會與董守義之辭職不是IOC主席布倫達治一人可以單獨決定,必須由國際奧委會年會通過,始能生效,在未經年會通過之前,仍應保持原有地位。1960年前後,英國和以蘇俄為首的共產集團,為安排中共重返國際奧委會,強烈質疑國際奧委會的政策路線與中華民國代表中國的合法性問題。此舉,終於引發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重新檢討它在海峽兩岸爭奪IOC中國代表權時所應扮演的角色。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在英國和以蘇俄為首之共產集團的壓力下,鑒於「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Chinese 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COC)雖能有效統轄中華民國轄下之台澎金馬地區的體育組織,但卻不能實際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轄下之大陸地區的體育組織,因此決定釐清中國代表權問題,並加以正名。國際奧委會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其間共召開四次會議。慕尼黑會議提出「實際控制體育領域」原則作為解決標準,決定將各國家奧委會的會名與其實際控制的領域掛鉤,而「台灣奧委會」就是它的預擬構想。巴黎會議則確立了各國家奧委會雖可自定會名,但國際奧委會保有根據其實際控制的體育領域指定其奧運代表隊名稱的權力。舊金山會議除了重申台灣的奧委會必須改名外,也決議台灣地區的選手可參加羅馬奧運會。羅馬會議則承認「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 ROCOC)的會籍,但也指定其奧運選手應在實際控制之體育領域的名稱── 「台灣」的名義之下,參加比賽。
中華民國在保衛「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會籍名稱不成之後,迅即主動更改會名為「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並要求承認,以維護在國際上「唯一合法」的正統地位。然而,國際奧委會採取事實上(de facto)的現狀認定政策,遂以中華民國之「實際控制的體育領域」僅止於台灣為由,強迫「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改名為「台灣奧林匹克委員會」,以求名實相符。中華民國政府在「名分秩序論」的觀念下,認為「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代表包含海峽兩岸在內,是獨一無二且名實合一的中國席位代表權;而「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雖只代表涵蓋台澎金馬等實際控制之體育領域,但在法理上(de jure)它仍代表正統且唯一合法的中國。在「漢賊不兩立」的文化價值觀下,它也發揮了「阻匪返會」的防患未然效果;至於改名為「台灣奧林匹克委員會」,因可能造成兩岸不對等,且有遭片面降格並矮化為地方政府之虞,乃嚴詞拒絕。結果,在雙方展開一段劇烈的攻防之後,國際奧委會斟酌形勢,略讓一步,允許位於台灣的奧委會使用「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會籍名稱,但是在出席奧運會開幕典禮及參賽的制服、名牌以及文件,一律以其所實際控制的體育領域「台灣」為名。國際奧委會採西方式「名實一致」的作法,不能滿足中華民國東方式「名分秩序論」思維的要求,終於引爆中華民國奧運代表團在1960年羅馬奧運開幕儀式時,拉布條表示抗議的激烈行動。從「名分秩序論」的觀點來看,會籍名稱的問題一日不能獲得恰如其分的適切解決,將會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