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胡適紀念館之組織、任務及經費,玆擬作左列之決定﹕ |
一、 | 史塔﹝史帶﹞氏C. V. Starr 捐贈本院之二萬五千美元,悉數撥交胡適紀念館管理委員會保管運用。 |
二、 | 前項贈款,指定作為胡適紀念館基金,只用利息,其基金不得動用。但胡適紀念館管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于不超過贈款五分一之限度內,斟酌撥款在胡適紀念館內增建一圖書室。 |
三、 | 前項基金利息,得由胡適紀念館管理委員會,斟酌用于(一)胡適紀念館及胡適墓園之維持修理,及(二)在歷史語言研究所與經濟研究所各置史塔﹝史帶﹞氏胡適研究獎金一名(每名金額新台幣五千元至一萬元)。 |
四、 | 胡適紀念館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九人,除原任凌純聲、魏嵒壽、徐高阮、胡頌平、王志維五委員仍繼續充任、並由原主任委員凌純聲、原副主任委員魏喦壽繼續充任正副主任委員外,增聘李先聞、楊樹人、石璋如、梁序穆四人為委員。委員或正副主任委員出缺時,由本院院長提請院務會議選聘。 |
五、 | 胡適紀念館及胡適墓園諸事,嗣後一概交付胡適紀念館管理委員會負責主持辦理,不由本院行政機構負責處理。紀念館原有職工三名之薪工,仍由本院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