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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之整理
 

著作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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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之整理

  依照胡適於四十六年(1957)六月四日在紐約所預立之遺囑第四條,其在紐約之藏書及其他文稿文件,全部贈送國立台灣大學。但他四十七年就任中研院院長後,原存紐約的書籍、文稿都帶來台灣,就放在南港住宅內。他去世後,其住宅改為紀念館,並組有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所以王世杰院長於五十一年十二月間,函託胡適遺囑執行人陳雪屏商承台灣大學錢思亮校長,於五十二年一月九日以秘字0094號函復同意所有原在胡適故居之圖書、遺稿及其他遺物,均留置在紀念館。嗣將胡適遺囑第四條所載書籍、文稿等件的權利、所有權及利益,都轉給中研院,供紀念館陳列之用,於五十二年五月八日在轉讓証明書上簽字。又照上項遺囑第五條,胡夫人江冬秀女士為遺產受益人。胡夫人也於五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在遺產轉移同意書上簽字。至此,胡適住宅內的一切遺著、書籍文物,盡歸「胡適紀念館」的法律手續,均已完成。

  紀念館成立前,中研院又在管理委員會之外組織一業務單位「胡故院長遺著整理委員會」,聘毛子水、屈萬里、陳槃、黃彰健、嚴耕望、徐高阮、胡頌平、藍乾章等為編輯委員,於五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舉行第一次會議(共開八次會),宣告正式成立,分別負責整理其遺著;並在該次會議中決議:「關於遺著經本會整理後出版的版稅,統歸胡夫人所有。」經報奉王世杰院長同意,於五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開立「轉讓証明書」。至此,紀念館所有胡適遺著、遺稿之著作權,均由中研院轉讓於胡江冬秀夫人,即所有遺著版權的利益,依照遺囑仍歸胡夫人所有。中研院於五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55)臺平字第12244號函內政部查照,又於同月二十六日以(55)臺平字第12261號函達內政部出版事業管理處。今後如發現有侵害胡適著作版權情事,胡夫人江冬秀女士在紀念館協助下,有權處理之。六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胡夫人病逝,所有版權的利益,即由其哲嗣胡祖望繼承之。胡祖望於六十五年十一月八日,書立「著作權贈與證明書」:

「先父胡適之所有一切著作,自先母去世後,由本人依法享有著作權繼承權利,今願將所有繼承之著作權全部贈與胡適紀念館管理委員會所有屬實。」

七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胡祖望又親書「授權書」:

「先父胡適之一切著作(包括胡適文選、四十自述、什麼是文學、國語文法概論、治學方法論、胡適文存、胡適論學近著等)經由本人登記為著作權人,已於民國六十五年十一月八日全部贈與胡適紀念館,本人授權並僅授權該館主任王志維先生就任何人侵害該著作權之行為,代理本人及胡適紀念館對該人行使一切刑事告訴及民事追訴權。王志維先生並有複委他人之權。任何人並不得就本案對王志維先生提起告訴。
授權人:胡祖望 印」

  該授權書,經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美國辦事處於DEC 31 1985簽發(美服)74 No.B456號証明確經胡祖望簽字屬實。為求慎重起見,胡祖望復於七十五年二月十四日再申六十五年讓與之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美國辦事處於FEB 24 1986簽發(美服)75 No.B631號簽證「著作權受讓證明書」〕。八十四年三月三日,胡祖望又重申「授權書」,經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於MAR 03 1995(84)No. A40號簽證,並恐有遺漏再讓與一切著作權。
儘管如此,仍發生紀念館與遠東圖書公司為著作權事纏訟了十年。
民國四十二年一月十二日,胡適經由梁實秋的介紹,與遠東圖書公司締訂「著作物出版權讓受契約」,將所著之《胡適文存》1~4集及《胡適論學近著》二書提供給遠東圖書公司出版,契約未定明出版年限及版數,亦未言及著作權問題;胡適又於四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與遠東簽訂「出版權授受契約」,將所著《胡適文選》、《四十自述》、《什麼是文學》、《國語文法概論》、《治學方法論》等五書之出版權授與遠東公司,在契約第一條載明「發行貳拾年」,著作權則與遠東共有。胡適去世後,由其夫人、再由其公子胡祖望繼承。胡祖望於六十五年十一月八日,將胡適之一切著作權全部贈與紀念館﹔七十年九月十六日,遠東圖書公司與胡祖望重簽「出版權及發行權授受契約」:明訂著作物之著作權歸胡祖望所有,出版權及發行權歸遠東圖書公司所有。根據舊著作權法,胡適過世後三十年的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胡適著作就是公產,任何人只要花心力編輯、重組,都可印行﹝新法規定,著作權人過世五十年才視為公產﹞。因此,遠流公司經由紀念館主任王志維授權印行《胡適文選》等書時,於民國七十五年和遠東圖書公司為著作權事打起了官司。
  七十五年三月二十日,遠東公司所委任之律師武忠森以法函字第3580號函請中研院代查下列事項:「(1)胡適紀念館是否為該院組織法以內之附屬機構?(2)該館會計是否獨立?(3)該館是否依法登記之文教財團法人?(4)王志維君是否曾經銓敘之公務人員?」時筆者適奉調兼任總辦事處秘書主任,乃於四月二日請編審周天健擬復,其要點為﹕「二、本院胡適紀念館係經院務會議通過成立。其有關業務,由本院總辦事處予以必要之協助。三、原詢第(3)節,請逕向主管機關查詢。四、王志維君曾經銓敘合格。」所述皆係實情,而第二點係強調館與院的密切關係,或可有助於訴訟之進行﹔經送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高去尋核會後,即送總幹事韓忠謨核稿。四月三日,筆者奉韓忠謨面囑必須改稿,他不同意第二點所述之事實,堅令要將院與館劃清界限,以免捲入訟案。筆者力爭無效,只得遵照其口述之意另行擬稿,原文為:

「二、胡適紀念館並非本院組織法以內之附屬機構。三、該館會計與本院無關。四、該館是否依法登記之文教財團法人?本院無案可稽。五、王志維君曾經銓敘合格。﹝以下十個字係韓忠謨所親加﹞曾在本院任職,業已退休。」

  韓忠謨於四月四日判行,四月七日以(75)台秘字第040706號函發文。結果在初審時紀念館及遠流公司敗訴,原因之一可能為:紀念館非中研院組織內之附屬機構,不具備當事人能力及權利能力。吳大猷院長看到判決書中中研院答復之公文,至感不滿,特召筆者至院長室,詢問為何如此作復?筆者說明總幹事韓忠謨之態度如此,他是我的上司,我不能不服從﹔即調出原卷,將原擬及奉命改擬之兩稿呈閱。他看到確係韓忠謨未經呈閱即核判發出,筆者並無過失,且木已成舟,即使對韓有所責難,亦與事無補,遂不了了之。其後遠流公司印行《胡適的日記》(手稿本)時,吳院長特主動親為作序,代表中研院表示支持之意。七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呂實強繼高去尋為紀念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時,吳院長親自到館監交,可見他對紀念館重視之一斑!
這場官司歷時十年,直到八十五年一月底,高等法院才判決﹕「遠東圖書對《胡適文選》、《四十自述》、《什麼是文學》、《治學方法論》等書,(與胡適之子胡祖望的)共同著作權不存在。不能禁止遠流出版公司發行胡適文集。」
關於胡適之著作,在其遺囑中委請遺囑執行人毛子水、楊聯陞兩人負責整理出版;惟兩人年事日高,恐難繼續從事此項工作;而「胡故院長遺著整理委員會」之編輯委員,亦因年高等問題,久已停止活動。筆者認為個人的生命終究有限,而一個機關則可長久存續,因向吳大猷院長建議:應請毛子水、楊聯陞將整理胡適遺著之事,轉授權給中研院,俾院方有法律依據。吳院長鑒於與遠東公司為著作權之訟案,同意照辦,於七十五年十月二日分函毛、楊兩人,不久兩位均覆函同意。為紀念館解決了一大難題。
(註7)黃國鐘編著《胡適著作與世紀之爭》,台北市,海國法律事務所,民國76年3月10初版。對全案始末有詳細的記載。

  在紀念館庋藏的資料中,最受大家矚目的是胡適的日記。王志維曾多次告訴我有關胡適日記輾轉運送、保存的故事。他於七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及十一月二十日兩次與我談道:民國五十年十月十八日,胡夫人自美來台時,無意中將日記隨身帶來,及至發現時,胡適即交代王志維(時任胡適之秘書)﹕「不要開箱,要妥善收存;這惹麻煩的東西不該運來,應該存在美國朋友家中。」胡夫人則瞞著胡適,請王志維用手相機將日記拍攝下來,洗了一套3×5的照片,存在館內,原稿則在民國五十三年八月下旬託交駐紐約總領事游建文帶回美國交胡夫人收存。王志維在整理館藏日記目錄時,只註明是「文件」,連「日記」二字都不敢寫,他謹守胡適生前的叮嚀:妥善收存,未公開展覽,因此飽受來自各界的批評及責難。他告訴我這段故事,主要是說明所負保管責任太重,壓力太大。我即建議他設法影印出版,這是一部非常有史料價值的日記,如能予以出版,將可提供許多中國現代史上關鍵事件的線索,解開一些謎團,必定廣受各界歡迎。王志維則仍持相當謹慎的態度,以當時的政治環境而言,萬一惹出了麻煩,的確是很嚴重的事!經多次相商,決定由我非正式的探詢吳大猷院長的意見,如果由他出面主持印行,或可減少一些不必要的阻力。我向吳院長簽報說,胡適紀念館與其他紀念館的性質不太一樣,其成立的最大意義,不應僅是陳列胡適的手稿、照片及一些紀念物品,供各階層的人士前來參觀,應該是積極編印其著作,廣為流傳,使所有不能來館參觀的人,也可讀其著作,才是紀念一代學人應有之義。現在館中珍藏了一套胡適日記的照片,如能影印出版,將是一件非常有意義的事。吳院長頗以為然。我乃安排於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到館看胡適日記的照片。吳院長說字太小,看不清楚。我說這個容易解決,就請王志維派人到秘書組影印放大數份。吳院長則分請毛子水、陳雪屏兩位看看有沒有政治上的忌諱,並於七十六年一月十三日函胡祖望,徵求其同意。這套定名為《胡適的日記》(手稿本)共十八冊,由遠流公司於1989年5月4日影印出版首冊,1990年12月17日出齊,吳院長親撰序文,遠流則付給紀念館若干版稅,滾入基金,作為維修等費用。
民國六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楊聯陞將其與胡適之往來函札數十封,影印送給中研院,錢思亮院長則轉交紀念館庋藏。八十五年,在館中同仁趙潤海、萬麗鵑、柯月足、徐靜華等通力合作下,又增補了一百餘封,整理後由聯經出版事業公司於1998年3月出版,定名為《論學談詩二十年:胡適楊聯陞往來書札》。
  胡適與其美國女友艾迪絲‧克利福德‧韋蓮司女士(Miss Edith Clifford Williams)的深情知交,持續了五十年,她在胡適的思想發展上,曾經發生過影響力,所以世人對其往來函件,莫不感到好奇和興趣,想從中一窺這位名人感情生活的奧秘。而王志維對這批函件,也是「妥為收存」,秘而不宣。及王志維赴美定居後,同人竟不知放在何處,後在清理檔案時才又發現。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日上午,美國普林斯頓大學東亞系周質平教授到紀念館來看這些信件。我與周教授可以說素昧平生,但知道他曾對胡適作過許多研究工作,學術素養極高;及晤談後,又藉悉他也曾對胡適與韋蓮司的關係作過長時間的探索,終因受到材料的限制,未能突破《胡適留學日記》的範圍。他看到館藏的這批書信,真是如獲至寶。而我因館中人手不夠,未能整理,所以情商周教授代為整理,他即欣然同意。周教授除利用館藏的信件外,又參閱了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庋藏的胡適檔案中韋蓮司的函件,先後完成了兩本書:一為《胡適與韋蓮司:深情五十年》,一為《不思量自難忘:胡適給韋蓮司的信》,均由台北聯經出版公司分於1998年6月及1999年12月出版。周教授下筆謹嚴,文字素養極高,深獲學界之肯定,而我為揭開胡適這段秘辛,也深慶「找對了人」。
  紀念館中尚藏有許多胡適與雷震的來往函札,經萬麗鵑編註、潘光哲校閱,定名為《萬山不許一溪奔──胡適雷震來往書信選集》,於民國九十年由近代史研究所出版。
以上諸書,均係根據紀念館所珍藏的資料,編好後再由其他單位印行﹔至於紀念館自行編印的胡適著述,玆列表如下:

書 名出 版 時 間備 註
胡適手稿(全十集)民國55-59年
神會和尚遺集民國58-71年
史達林策略下的中國民國56-63年
胡適的一個夢想民國55-63年
中國中古思想小史(胡適手稿本)民國58年
白話文學史民國58-63年
學為人詩民國59-63年
胡適演講集 上中下民國59年初版民國67年修訂版
嘗試集 嘗試後集 詩選民國60年民國67年修訂版
中國中古思想史長編民國60年
齊白石年譜民國61年
短篇小說民國61年
中國抗戰也是要保衛一種文化方式民國61年
丁文江的傳記民國62年此前有民國45、49年版本
中國新文學運動小史民國63年此前有民國47年版本
乾隆甲戌脂硯齋重評石頭記民國64年三版此前有民國50、51年版本
師門五年記民國65年
  關於胡適遺作及各種資料之整理、編印工作,紀念館成立之初,在管理委員會下所設之「胡故院長遺著整理委員會」,以後由於各委員年事日高,或老成凋謝,此項工作遂無形中停頓,誠屬可惜。我將此意面報吳院長,他說:「整理胡先生的檔案,既沒有人,也沒有錢,如何進行?」我於是向近史所張玉法所長求救,可否從五年計畫尚未進用的名額中彈性撥出兩個,協助紀念館整理資料?此於所方並無損失,而且名額不夠還可向院方爭取。緣當時五年計畫實施未久,各所名額相當寬鬆。張所長慨允支持。如此一來,人和錢的問題都可獲得解決。及呂實強接任主任委員後,他也認為此項工作不宜任其長期陷於停頓狀態,乃積極籌思進行,在七十六年二月十九日所主持之紀念館管理委員會第六十九次會議中提出討論,決議增聘研究人員,從事資料之整理、編纂與研究工作。本案經提七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所舉行之第十三屆評議會第一次會議討論後,再由呂實強簽報吳院長,吳院長於七十七年九月八日批示:

「由七十八年度預算員額新增研究人員五十名(歸入學術審議科目)中分別撥給史語所及近史所各一個員額,而佔該二員額之所聘人員,指定在胡適紀念館工作,受該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指導監督。」

  根據此項批示,近史所進用之萬麗鵑、史語所進用之趙潤海,分於七十八年十月及七十九年一月到館工作。這時,紀念館才有了專任編撰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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