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五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二次臨時院務會議,曾作大幅度之修正,原第二條第二、三兩款之任務,分為三款:「二、紀念館之設施與管理。三、胡適墓園之設施與管理。四、紀念館基金之保管。」第三條中「委員三人」,修正為「委員七人至九人」,原規定「總務主任為當然委員」,王志維當時即係以總務主任被聘為委員,主要的是便於支援紀念館之修繕與維護工作,這次予以刪除。第四條原定「每月開會一次」,經修正為「每兩月開會一次」。第六條原規定「得任用幹事一人或二人,以由本院職員兼任為原則。」修正為「得酌量任用職員一人至二人」。第七條修正為「關於紀念館之一切管理事項,由管理委員會依據本院五十三年第二次臨時院務會議之決議負責主持處理之。」第八條修改為「本規程經本院五十三年第二次臨時院務會議訂定實施。」該項修正之組織規程及委員名單,中研院於五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以(54)台和字第5272號函送教育部備查,教育部於同年六月二十二日以台(54)社字第9248號函復「應予備查」,完成了正式的手續。管理委員會依組織規程第七條訂定「胡適紀念館管理規則」十七條,內分總則、人員編組、管理要點等三大部分,以實施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之各項任務。在人員編組方面,置館主任一人及典藏展覽、徵集研究、總務三組,展開工作。 五十七年八月十九日第四次院務會議,只修改第三條條文,將委員人數,由「七人至九人」修正為「九人至十一人」; 至七十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次院務會議時,再修正為「十一人至十五人」。又根據此前高化臣總幹事於四月七日簽註之意見:「該會既非財團法人之組織,一切房屋土地財產及用人費用均由院供應,總務主任應依王志維先生前例聘為委員,以資聯繫,並加強管理。」遂再增聘現任總務主任為當然委員。玆將歷任委員名單列表如下,供作參考。(由於總務主任更換頻繁,不一一列名。) |